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70號原告 郭庭瑋 被告 陳致宇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易字第66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法官葛名翔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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