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展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584號聲請人 劉邦宣 被繼承人 劉恩秀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繼承展延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劉恩秀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04年4月20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劉恩秀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劉恩秀於民國104年1月20日死亡,被繼承人劉恩秀生前雖遺有財產,然被繼承人劉恩秀其生前曾經因涉有交通事故經鈞院判刑並應賠償受害人,現亦尚有其它民事訴訟事件繫屬中,被繼承人劉恩秀其債權債務狀況尚待釐清,聲請人及其餘繼承人現亦各持己見,尚無法於法定期間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為此依法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影本、除戶戶籍謄本、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268號刑事判決影本、本院民事庭開庭通知書影本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聲請聲請准予延長陳報遺產清冊期限,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珮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