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扣案之白粉1包(標示0.18公克,淨重0.02公克,空包裝重0.19公克),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送請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檢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9月30日調科壹字第160002759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參(見94年度毒偵字第2592號卷第9頁),是扣案之白粉1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