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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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原告己○○
丙○○戊○○丁○○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涉妨害自由案件(95年度訴字第12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有關被告乙○○、甲○○部分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妨害自由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於被告乙○○、甲○○之訴,自應予以駁回。相關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陳福來法官張江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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