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149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祥銘 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新禾
李宜勳 周文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新禾、李宜勳、周文楷間因一百零九年度基簡字第一四九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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