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325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25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2月26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孟珊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幸芳
           法 官蔡孟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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