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4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宏銘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宏銘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李宜穎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