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24號原告 陳傑莉 被告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31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