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1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1091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蘭英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依本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保險契約等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楊蘭英所有由第三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保管之股票,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是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址,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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