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68號原告 黃應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楷光電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因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叁仟玖佰叁拾伍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捌拾柒萬叁仟玖佰叁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