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652號債權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淳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吳淳碩戶籍址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