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16號原告 許甄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彥翔 等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及其法定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仲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