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6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6277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樓債務人 沈凱莉 即健程企業行債務人采興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王謹威人債務人 沈雅妍 即 昶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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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貳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