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六號
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法定代理人NancyJ訴訟代理人 郭慧雯 律師
何國雄 律師被告儷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光華 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六六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靜怡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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