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0七0號
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銘照律師被告丙○○
乙○○戊○○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耀泉 律師
王嘉斌 律師被告丁○○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蔡正雄法官林欣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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