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09號聲請人 崔文學 之遺產管理人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薛幼菊 代理人 莊馥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壹拾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系爭股票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
101年2月24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青年日報廣告刊登證明單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香如┌───────────────────────────────────┐│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股票│1│22││├──┼────────────┼───────┼──┼──┼──┼──┤│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0│股票│1│22││├──┼────────────┼───────┼──┼──┼──┼──┤│0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0│股票│1│5││├──┼────────────┼───────┼──┼──┼──┼──┤│00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0│股票│1│29││├──┼────────────┼───────┼──┼──┼──┼──┤│005│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0│股票│1│12││├──┼────────────┼───────┼──┼──┼──┼──┤│006│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股票│1│41││├──┼────────────┼───────┼──┼──┼──┼──┤│007│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股票│1│10││├──┼────────────┼───────┼──┼──┼──┼──┤│008│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0│股票│1│43││├──┼────────────┼───────┼──┼──┼──┼──┤│009│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0│股票│1│3││├──┼────────────┼───────┼──┼──┼──┼──┤│01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股票│1│74││├──┼────────────┼───────┼──┼──┼──┼──┤│01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股票│1│4││├──┼────────────┼───────┼──┼──┼──┼──┤│01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股票│1│45││├──┼────────────┼───────┼──┼──┼──┼──┤│01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股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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