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61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楊玲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貳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表: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4477元楊玲玲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408387元楊玲玲自民國113年0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8%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408387元楊玲玲自民國113年0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