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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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2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佳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協商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民國109年8月6日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惟本案協商程序終結後,因最高法院決議已經變更,認應為被告利益進行法律適用,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辯論,並撤銷協商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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