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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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12號原告 韓君男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興隆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興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1萬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5,3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