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5號原告 張金榮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被告湛藍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竺陵 訴訟代理人 王芊智 律師
蔡錫欽 律師被告 陳金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上午十時卅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本件爭點:㈠原告之雇主為誰?㈡民法之侵權賠償責任:被告有何過失行為?應否負連帶賠償責任?㈢勞基法59條之雇主補償責任:依偵查原告所陳,是因指揮怪手後退而跌入未加蓋集水井,所受傷害是否該當職業災害?㈣已有農保而未投勞保之賠償責任?是否已罹2年時效?㈤何規定之請求項目及其數額?㈥原告因本件傷害,受 佳和 、湛藍公司及陳金良各給付?)。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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