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5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5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巷3號債務人乙○○
57之4債務人丙○○
57之4
一、㈠債務人甲○○、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下同)伍萬貳仟貳佰貳拾元,暨如附表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捌萬柒仟肆佰
玖拾柒元,暨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前就讀淡江大學邀同債務人乙○○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金額總計為199786元,還款方式區分如下:1其中2筆借款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期,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2其餘2筆借款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甲○○於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39717元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第四條(第五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及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錦仙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2555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游│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52220│圳達、 黃春 │││一│││元│柔││││├──┼───┼─────┼──────┼──────┼───────┤│2│新臺幣│甲○○、黃│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87497│ 春柔 │││三九六│││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游│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52220│圳達、黃春│││按計息利率10%│││元│柔│││,超過6個月按│││││││計息利率20%計│││││││算│├──┼───┼─────┼──────┼──────┼───────┤│2│新臺幣│甲○○、黃│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87497│春柔│││按計息利率10%│││元││││,超過6個月按│││││││計息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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