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179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鄭怡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九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鄭怡清於民國111年06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4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9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94,291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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