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824號債權人 林君彥 債務人 翁健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就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計算之利息部分,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3711號分配表之內容,債權人本件請求之票據本金及利息,業已於該案件中受分配獲得清償,債權人自無從要求債務人再為清償,債權人於該案中不足受償之部分,係為原借款自107年8月29日起至110年5月6日止之違約金588,600元中之336,978元,且不得再滾入本金中重覆計息,是本件關於利息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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