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053號債權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債務人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建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貳拾叁萬伍仟玖佰陸拾柒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仟玖佰肆拾肆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