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易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交易字第6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
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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