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387號聲請人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堯 代理人 林重暹 上列聲請人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為「彰化汽車股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系爭票據受款人為「彰化汽車客運有限公司草港加油站」,請確認受款人姓名是否無誤?並釋明「彰化汽車客運公司草港加油站」為「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或何種機構單位?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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