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12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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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1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基簡字第123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萬雯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萬雯萱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陸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含包裝袋、實稱總毛重零點捌柒貳零公克,驗餘總重零點貳肆零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萬雯萱(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移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係不得非法持有之毒品,竟於民國107年1月23日凌晨1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綽號「 阿仁 」友人住處,收受大麻2包後,無故持有之。嗣於同日凌晨4時10分許,因搭乘 張贐耀 (另案偵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租賃小客車,途經基隆市○○路○○號前,為警攔停盤查,並扣得萬雯萱持有上開大麻2包(含包裝袋、實稱總毛重零點捌柒貳零公克,驗餘總重零點貳肆零陸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時地持有大麻2包(含包裝袋、實稱總毛重零點捌柒貳零公克,驗餘總重零點貳肆零陸公克)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萬雯萱於107年1月23日警詢時、偵訊時均坦認不諱【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3號卷,第5至7頁反面、第41至42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方初步鑑驗報告書及其檢附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各1件在卷可稽【見同上偵字第303號卷,第15至23頁、第48頁】,並有扣案之大麻2包在卷可徵。又扣案之大麻2包(含包裝袋、實稱總毛重零點捌柒貳零公克,驗餘總重零點貳肆零陸公克),經警及送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結果,均含第四氫大麻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主要成分,亦有上開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及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107年2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照片在卷可徵【見同上偵字第303號卷,第21至23頁、第49至50頁】,是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含包裝袋、實稱總毛重零點捌柒貳零公克,驗餘總重零點貳肆零陸公克)之自白犯行,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玆審酌被告明知施用大麻,將影響記憶能力及自主神經系統,判斷力及意志力亦均受限制,甚至引起精神錯亂,抑制呼吸,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嚴重戕害身心健康,對身體危害甚鉅,且易滋生其他犯罪並進而危害社會安全,竟漠視法令禁制,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實不宜寬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未及施用即遭警查獲,所生危害非鉅,並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學歷高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啟被告內心生起有戒毒決心,併即時醒悟,日後亦不要再施用毒品去傷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己還來的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願改過自新回頭,永不嫌晚,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職是,其有曾行惡事,後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為福也,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付出照顧心力無怨無悔者係毒友嗎?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貴人?無怨無悔照顧自己的親人試問自己給多少回饋予該親人?摸摸自己良心,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是日已過,命亦隨減,何必如此吸毒害自己呢?自己要當下一念杜絕吸毒心蛇鑽進自己的心裡,因為這條吸毒心蛇會腐蝕自己頭腦,毀壞自己的心靈,吸毒會變成自己終生遺憾,是自己想通了,自己宜早日做自己想做的事、早日實現夢想、妥善安置自己健康財產,現在當下就改進不吸毒、勿心存僥倖,好好存錢,這樣的心態觀念行為,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且防毒癮慾如防逆水之舟,才歇手便向下流,是自己不要一念貪吸毒之塞智為昏、變恩為仇、染潔為污,壞了自己的一生,宜自己早日回頭,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來不及救自己,才後悔,為時則晚矣。
三、扣案之綠色乾燥植株2袋(驗前含袋實稱總毛重零點捌柒貳零公克,驗餘總重零點貳肆零陸公克),經鑑驗結果,均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上開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2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照片各1件在卷可佐,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另包裹上開大麻之包裝袋2個,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係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取樣鑑定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另按法院組織法業於民國107年5月8日增訂第114條之2條文,規定:「本法及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並經總統於同年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5461號令公布,且自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準此,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卷宗,應更正記載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始符合上開增訂第114條之2條文之意旨,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珮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