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379號
原 告 鍾愛一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