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東簡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一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0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澳門居民,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聘之澳門居民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處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圓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不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何款情形,均係依同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論處,縱有同時違反數款之情形,亦屬單純一罪,併計入其人數論處,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三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