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受刑人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三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珈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