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0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簡易庭 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0089號聲請人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家弘 、 簡美玲 、 鄒芷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簡美玲、鄒芷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