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71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高健發 上列抗告人高健發因與相對人 林正軒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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