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57號聲請人即時修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奕珍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3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盧俊宇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111年12月31日26,6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