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9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家祥選任辯護人劉大正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53號、第3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家祥明知金融帳戶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行為而用以處理犯罪所得,使警方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9年5月中旬某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某處,將其所有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交付予某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手法,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提供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其所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4193號、第34195號、110年度偵字第1474號、第2295號、第2852號案件提起公訴,於110年3月17日繫屬於本院,現由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766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此有上開起訴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檢俊結109偵34193字第1109025821號函及其上本院之收文戳之影本附卷可考(本院審易卷第91至96頁)。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復就其提供華南銀行帳戶之行為,又以110年度偵字第2853號、第3357號案件向本院再次提起公訴,且於110年6月11日始繫屬於本院(即本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檢 俊建 110偵2853字第1109058103號函及其上本院之收文戳可考(見本院審易卷第5頁),顯就同一案件再向本院起訴。本院審酌本案與前案為實質上一行為之同一案件,檢察官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本案繫屬在後,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李佳穎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及方式轉帳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備註1 黃官英 不詳人士於109年5月底,在交友軟體探探交友,以暱稱「 趙陽 」與告訴人黃官英聊天,佯稱投資網路博奕理財「紅衫國際」可獲利,致告訴人黃官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6月4日4,450元本案華南帳號110年度偵字第2853號2 詹梓嫻 不詳人士於109年5月29日,在語言交換網站tandem,以暱稱「 劉濤 」與告訴人詹梓嫻聊天,佯稱投資網站APP華為創投可獲利,致告訴人詹梓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6月5日⑴2萬⑵2萬5,000元本案華南帳號⑵110年度偵字第3357號3 曾姵茹 不詳人士於109年5月25,在交友軟體Pair,以暱稱「相見恨晚」、LINE暱稱「vic」與告訴人曾姵茹聊天,佯稱投資網路博奕理財「紅衫國際」可獲利,致告訴人曾姵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⑴109年6月4日⑵109年6月4日⑴3萬元⑵5萬元本案華南帳號110年度偵字第3357號4 黃湘君 不詳人士於109年5月底,在交友軟體SweetRing戀愛交友APP、LINE,以LINE暱稱「陳( 炎炎 )」,與告訴人黃湘君聊天,佯稱可跟伊一同投資比特幣賺錢,致告訴人黃湘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6月6日⑴3萬元本案華南帳號110年度偵字第3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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