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138號聲請人 吳菊雲 相對人 黃瑞源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吳菊雲向本院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又本件訴訟人證物證俱在,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人證物證均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經向本院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經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36號受理在案,又聲請人目前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一節,業經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新光人壽保險單借款約定書、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資料以為釋明,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3年至105年度間之財產所得,查知聲請人於103年、104年所得均為0元、105年度所得為4000元,而財產均為零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件存卷可佐,足認聲請人確實無固定收入及財產,為無資力之人,且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認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