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建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伍點零零 陸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255號被告廖建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在案,本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5.0091公克、驗餘淨重5.0069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6年4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106年度安保字第1480號),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驗前淨重5.0091公克,取樣0.0022公克,驗餘淨重5.006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4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疑。而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9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8月10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191、22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單獨聲請本院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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