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484號
原告 黃裕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移送管轄(111年度桃小字第661號),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