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48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484號

原告 黃裕程

被告 張菩芸張雅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移送管轄(111年度桃小字第661號),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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