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 謝文清 被告 林正輝 被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正輝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6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