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新焱(原名黃新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新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黃新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嗣經本院以10
2年度聲字第34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年5月3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於103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
3年9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年9月17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