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家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家菱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家菱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編號1-5所示之刑確定,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查本件受刑人許家菱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另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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