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異辛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八號
原告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茂英 被告油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中 和右原告與被告油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異辛醇事件,原告對於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異辛醇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異辛醇一千零五點四八公頓價額及證明,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再扣除聲請支付命令之費用後而補繳之;另補陳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份(含證據)、郵費十份(每份三十四元)、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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