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重附民緝字第6號112年度重附民緝字第7號原告 陳美妙 被告 詹尚閔 (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98年度金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陳美妙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詹尚閔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詹尚閔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因被告詹尚閔已於民國112年3月9日死亡,其刑案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諭知不受理判決,故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聲請宣告假執行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承學
法官趙耘寧
法官林柔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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