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999號債權人 李玉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秉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新台幣336,560元之計算式。
二、承上,如請求新台幣336,560元已加計利息在內,則再請求年息5%之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三、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08年10月7日』起算?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