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8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8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180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李宗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宗益於民國94年5月24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80萬元整,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21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799,025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付清償之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