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594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聖湶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其聖湶企業社的負責人究為「 曾鴻禧 」抑或為「 黃進財 」,請查明並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聖湶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