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59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綉裕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吳綉裕於民國99年1月12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彰化縣和美鎮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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