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36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天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65,1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天陽於民國112年0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28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月06日止累計71,241元正未給付,其中69,167元為本金;1,674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黃天陽於民國112年0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5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月06日止累計143,051元正未給付,其中141,432元為本金;1,319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黃天陽於民國112年0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5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月06日止累計582,450元正未給付,其中571,139元為本金;11,21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黃天陽於民國112年04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月06日止累計149,090元正未給付,其中144,835元為本金;3,55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黃天陽於民國111年0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7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起至民國116年09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3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月06日止累計629,621元正未給付,其中616,721元為本金;12,507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債務人黃天陽於民國111年0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18,414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起至民國116年09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3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月06日止累計189,648元正未給付,其中186,463元為本金;2,792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736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9167元黃天陽自民國112年11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41432元黃天陽自民國112年11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55%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571139元黃天陽自民國112年11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55%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144835元黃天陽自民國112年11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616721元黃天陽自民國112年11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32%計算之利息006新臺幣186463元黃天陽自民國112年11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3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