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9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98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沛清 (原名:陳 秀青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沛清即 陳秀青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3月07日止累計55,450元正未給付,其中54,072元為消費款;1,37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98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沛清即陳│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54072│秀青│3月08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