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侵上訴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1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廷聿 選任辯護人 申惟中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之四、撤銷改判之理由之㈢關於「迄今未賠償告訴人A女或其父母任何損害」之記載,應更正為「迄今僅賠償告訴人A女及其父母40萬元」。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1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之四、撤銷改判之理由之㈢關於「迄今未賠償告訴人A女或其父母任何損害」之記載,顯係「迄今僅賠償告訴人A女及其父母40萬元」之打字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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