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 蘇添祿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徐宏澤 律師 蔡浩適 律師被告 楊彩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主張之市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0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2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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